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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普森案背景回顾
> 94年夏夜:辛普森前妻妮可被害
1994年6月12日午夜,在辛普森前妻妮可的公寓门前,妮可和男友戈德曼双双倒在血泊之中。验尸官的报告指出,妮可的脖颈已被砍去大半,颈部脊椎骨已经露出,她的男友戈德曼则死得更惨,身上被剁二十余刀。刀痕显示,他挣扎过,反抗过,也曾下跪求饶过,但凶手则在其求饶时,仍一刀刀往肩部劈下,一丝一毫恻隐退让之心都没有。
警方研判,凶手使用的是一把刀锋锐利约有15英寸长的利刃。凶手的劈力惊人,并立即将凶嫌指定妮可的前夫辛普森。> 辛普森与妮可:相识→结婚→离婚
辛普森是在1977年第一次离婚前两年认识妮可的,当时妮可是比华利山庄一个高尔夫俱乐部的女招待。辛普森一见到这位金发碧眼,浑身散发无穷魅力的白人女子一下子便坠入爱河,发生了婚外恋,并很快与妮可同居。两年以后,辛普森与第一任妻子离婚,1985年,在同居达8年之后,辛普森与妮可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1992年,辛普森与妮可因为激烈的冲突而不得不以婚姻的破裂而告终,但辛普森始终不肯放弃她。> 被害人二号:妮可男友戈德曼
另一位死者戈德曼是梅查户纳(mezzqiuna)餐馆的侍者,25岁,年轻、英俊,他与妮可虽然认识才几个月,但两人关系却非同一般。在出事那天晚上,妮可在戈德曼当侍者的梅查卢纳餐馆用完晚餐回家之后,打了一个电话给餐馆,说她的太阳镜掉在那里。戈德曼告诉经理下班后他愿意把眼镜送到妮可家中。戈德曼打卡离店的时候,是夜晚9时36分,他步行到妮可家中。根据警方研判,凶杀案可能是在11时之前发生,戈德曼还未来得及进入妮可的房间,被埋伏在旁边的凶手看见,在与戈德曼的搏斗中,连续刺了20多刀。这时是6月12日。> 通缉辛普森:从疑犯到逃犯
6月16日,警方经过周密查证和详细分析之后,宣布辛普森是杀死这两人的唯一凶嫌并发出逮捕令,并要求辛普森的律师夏皮河通知辛普森在第二天(17日)中午11时前主动投案。到了17日中午,辛普森没有按时出现,在他的好友柯林斯的帮助下驾车逃跑。至此,洛杉矶警方当即宣布,辛普森已经由一名凶杀嫌犯,变成了一名被通缉的逃犯,并立即开始追捕。后来发现辛普森和柯林斯驾着一辆白色福特小马吉普在五号高速公路上行驶,警方出动了三个郡的警力,前后追逐达三个多小时,在辛普森进入自己的住宅后,辛普森自动从车中走出,向警察投降。> 轰动全美:三大台同时直播追捕过程
这个案件在美国引起的震动是空前的,不仅因为辛普森是一位家喻户晓的体育、电影、广告三栖明星,更因为这个案件的戏剧性发展,17日追捕辛普森时,全美三大电视网ABC、CBS、CNN同时终止了一切节目的播放,全部焦点集中在辛普森遭到警方追捕的全过程。> 检方制造伪证→无罪释放
但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警方发现原告方布置伪证,故推翻了对辛普森的指控.他后来被无罪释放.当时力排众议认定其无罪的警官正是著名华裔侦探李昌钰。
被判无罪仅是因为有钱?
> 无罪解释1:聘请一流律师→说不通
谈起辛普森一案,无论黑人白人都承认,假如辛普森是个雇不起一流律师的穷光蛋,那他非进大狱不可。这就叫“有钱能使鬼推磨”,古今中外都是一个理儿。可是,如果细琢磨一下,这个理儿好像又有点儿说不通。原因在于,若是论有钱,大名鼎鼎的拳王泰森比淡出体坛多年的辛普森有钱得多。可是,1997年泰森因涉嫌强奸遭到起诉后,尽管他同样花费天文价格,聘请了一帮名律师出庭辩护,但仍然无法摆脱被定罪的命运,在大狱里结结实实地蹲了好几年。那么,何以泰森落入正义之网,而辛普森却能“逍遥法外”呢?> 无罪解释2:陪审团多黑人→不可信
拳王泰森强奸案陪审团以白人为主,而辛普森案陪审团成员多为黑人。黑人特别抱团,自然会偏向黑人球星。但是,这个说法不能完全令人信服。因为辛普森案的12名陪审员中,虽然有9名是黑人,其中却有8位是女性。一些研究陪审团的专家认为,这一构成对辛普森特别不利。根据美国学者对“黑人女性最讨厌啥样儿的黑人男性“这一社会学课题的统计和调查,最让黑人女性来气的黑人爷们儿有两种:一种是出名发财后立马就娶一个白妞儿当老婆的烧包;一种是动不动就对媳妇拳打脚踢的粗汉。而辛普森恰好把这两种坏样儿全占了。> 无罪解释3:证据不足信→直接原因
陪审团究竟凭啥得出了被告无罪的一致结论呢?依照美国法律,作出判决的唯一依据只能是证据。美国是一个司法公开的国家,不仅刑事审判对公众开放,而且重大刑事案件的原始档案,如法庭记录、起诉书、证人供词、审问笔录、旁证材料、法医鉴定书、检方和辩方律师的开庭陈词和总结陈词等,在结案后都要全部对公众开放。根据已公布的辛普森案档案,陪审团之所以判定辛普森无罪,与警方和检方在办案和起诉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特别是其有重大栽赃嫁祸的嫌疑,使呈庭证据无法令人信服有直接关系。
警方有重大栽赃嫌疑
"失误1:警方忽视现场勘查常识"> 现场与辛普森家血迹发生交叉沾染
布歇局长从第一犯罪现场直接调派警官前往辛普森豪宅的决定,铸成了警方的第一个“重大失误”。原因在于,前去的四位白人警官都曾进入过血迹遍地的第一杀人现场勘察,他们的警靴和警服上很有可能已不小心沾染了血迹。照常理,布歇局长应当派几位压根儿就没进入过第一现场的警官去通知辛普森,防止第一现场的血迹与后来被警方宣布为第二现场的辛普森住宅的血迹发生交叉沾染,这是刑事案现场勘查的基本常识。可是,警方在辛普森案中却完全忽视了这种常识(不知是否有意还是无意)。> 法医迟到,解剖马虎→线索减少
案发之后,大批刑警和刑事检验人员迅速来到现场,但法医却跚跚来迟,在案发10小时后才来到现场,错过了准确地鉴定被害人死亡时间的最佳时机。法医在解剖尸体时,不但没对尸体进行X光检查和采集妮可的右手指纹,而且对妮可死亡前是否受到性侵犯未作任何医学鉴定,致使破案线索大大减少。> “保护”现场反致呈庭证据失信
为了“保护”现场,警方人员顺手从妮克的公寓中拿了几条白被单,小心翼翼地盖在了尸体之上。可是,由于辛普森与妮克离婚后仍然藕断丝连,案发数周前他曾在妮可公寓过夜,并经常来公寓看望孩子,被单上难免会有他的头发或皮屑,结果致使检方呈庭证据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忽视血滴的检验→错过重要证据
根据案发现场照片,辩方专家发现,妮可尸体裸露的肩膀上有七点血滴。从这些血滴的形状和滴落方向看,它们不可能是妮可本人滴落的。根据常识推理,这些血滴很可能是妮可倒地后,有人流着血从她尸体旁走过时滴落的。因此,如果这些血滴不是来自另一名被害人戈德曼,那一定就是凶手滴落的。可是,当辩方专家向警方检验人员提出查验这些血滴时,他们深感惊讶,因为警方完全“忽视”了这些血滴的重要性。妮可的尸体在解剖前已进行冲洗,这些血滴永远消失了。
"失误2:警方涉嫌“非法搜查”"
> 非紧急情况下搜查→有栽赃嫁祸可能
在辛普森案中,从当时福尔曼“发现血迹”和长时间无人应门的情况看,四位警官擅闯民宅之举,勉强可以算是“合理相信”。但是,在警官们进入住宅后,一旦发现辛普森及其家人没有生命危险,就应停止搜查。只有当与法官取得联系,申请到搜查许可证后,才能对辛普森住宅进行合法搜查。假如法官判决警方违宪,则搜获的血迹和血手套都会成为“压下不用的证据”,但法官听取了警方的辩解后,裁决搜查行为合法。尽管如此,辩方借此认定,福尔曼之所以急不可耐地闯入住宅搜查,很可能是为了借机伪造证据,用栽赃手法嫁祸被告。> 排除规则:排除非法搜查取得的证据
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警务人员若要进入民宅搜查,必须向法官宣誓担保,不但要以书面形式列举证据和理由,而且要详细说明搜查的地点、范围和时间。经法官审核批准,颁发许可证之后,才能进入民宅搜查。另外,警察只能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行动,并应在搜查后向法庭提交所获证据报告。警察如果违法搜查,不但会受到警纪严惩,而且会造成所获证据在法庭审判时一概作废的严重后果。法官如果违规颁发搜查证,将面临被弹劾和遭到刑事起诉的危险。> 例外条件:良好诚信与合理相信
1984年,最高法院在美国诉里昂案中规定,当搜查不完全合乎程序要求时,如果警方的所作所为具有“良好诚信”和“合理相信”,法院在审案时可以引用搜获的证据。在辛普森案中,涉案四名警官皆为老手,每人都有20年以上刑事侦查经验。判例对所谓“良好诚信”和“合理相信”的解释模棱两可、含糊不清。而体坛巨星辛普森涉嫌杀人一案,毫无疑问将是轰动全美的世纪大案。为了防止被辩方律师钻空子,警方应当格外谨慎,严格遵循法律程序。
"失误3:草率审问后携血样返回现场"
> 辛普森放弃沉默,警方审问草率
在美国社会中,犯罪嫌犯拥有沉默权的“米兰达告诫”家喻户晓。如果心怀鬼胎,辛普森完全可以依法拒绝审问,或者至少要求律师在审问时坐镇压惊。但辛普森同意放弃沉默权,独自一人与两位刑警谈了半个多小时,如果他在盘问过程中颠三倒四、自相矛盾、谎言连篇、破绽百出,他的口供将成为检察官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证据。警方却白白浪费了单独审问的良机,既没得到任何破案线索,也没得到任何可以用来起诉辛普森的口供。> 携血样返回现场→借机伪造证据
为澄清真相,警署护士从辛普森身上抽取了血液样品,后为防止血样凝固和变质添加了防腐剂。得到辛普森的血样后,瓦纳特警长并未将它立即送交一步之遥的警署刑事化验室,反而携带血样回到了32公里以外的凶杀案现场。庭审时,警署护士出庭作证说他那天从辛普森身上抽取了大约7.9至8.7毫升血液样品。可是,辩方专家在警方实验室只发现了6.5毫升的血样。换言之,大约1.4至2.2毫升的辛普森血液样品竟然不翼而飞。任何人包括辩方和陪审团成员都可以借此怀疑,瓦纳特携带血样回到第一犯罪现场,很可能是为了借机伪造证据。
公路追捕与刑事起诉
> 梦幻律师队:费用昂贵,实力雄厚
“梦幻律师队”由大名鼎鼎的犹太裔律师萨皮罗负责协调指挥,冲锋陷阵的跑锋要职由著名黑人律师柯克伦担任。萨皮罗人脉极广,从波士顿请来了著名刑事律师李贝利,从纽约请来了擅长在刑事案中应用DNA证据的舍克律师,从阿尔巴尼请来了解剖和法医专家贝登博士,还邀请加州法律专家、加州大学圣塔克拉拉校区法学院院长乌尔曼入伙,又说动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德肖维奇加盟,叫上康涅狄格州警政厅刑事化验室主任李昌钰博士出任专家证人。据行家估算,维持“梦幻律师队”正常运作的全部开销,至少应在600万美元上下。> 检方刑事起诉,辛普森玩失踪
6月17日上午8点,即案发5天后,根据现场血迹化验和DNA测试结果,检方决定立案起诉辛普森。警方要求他在上午10点准时投案自首。萨皮罗以辛普森情绪低落、心理不稳为理由,请求警方延缓几个小时。上午11时,警方拒绝了延缓的请求,并派出刑警前往神秘豪宅逮捕辛普森。中午12时左右,当刑警赶到豪宅时,辛普森突然失踪了。> 律师召开记者会,宣读诀别信
辛普森离开前,留下了一封诀别信。下午3时,警方在电视上了公布了辛普森的照片和汽车牌照资料,宣布他是在逃通缉犯。萨皮罗律师召开记者招待会,向媒体宣读了辛普森的诀别信,并在电视上请求辛普森不要轻生。> 妮可被杀可能是因为吸毒
辨方认为,妮可有可能被贩毒集团或黑手党杀害。因为妮可有吸毒历史,如果她大量购买毒品之后未能按时支付,有可能被黑手党暗下毒手,而割喉杀人正是黑社会惯用的凶杀手段。另外,戈德曼与妮可之间也不是一般关系,有人曾看见他驾驶妮可那辆价值15万美元的白色法拉利牌高级跑车在街上兜风。另外,戈德曼的背景也非常令人生疑。1993年到1995短短两年期间,在戈德曼工作的那家意大利餐厅,竟然有四位雇员被谋杀或神秘失踪。
“血证如山”破绽百出
"血迹证据令人生疑"> 袜子血迹奇怪,疑点重重
辩方专家指出,案发现场出现的一只袜子两边的血迹完全相同。根据常识,假如袜子当时被穿在脚上,那么袜子左边外侧的血迹,绝不可能穿过脚踝浸透到右边内侧。换言之,袜子当时并未被穿在脚上,血迹很有可能是涂抹上去的。庭审时检方出示的几张血袜子的现场照片上的时间顺序自相矛盾。4点13分拍照的现场照片上没有这只血袜子。可是,4点35分拍照的照片却出现了血袜子。另外,辩方专家在检验袜子上的血迹时,发现其中含有浓度很高的防腐剂(EDTA)。案发之日,警方在抽取辛普森的血样之后,在血样中添加了这种防腐剂。> 血迹量及血迹散落位置令人疑惑
从现场勘查报告看,身高体壮的戈德曼曾与凶犯展开了一场血战。戈德曼的牛仔裤上有血迹向下流的形状,说明他不是在极短时间内死亡,而是在负伤之后,仍然挺身而斗,拼死抵抗。据此推断,凶犯浑身上下肯定也沾满了血迹。可是,为什么在白色野马车上只发现了微量血迹?更令人疑惑的是,为什么凶手下车后,却在围墙前门车道和从前门通往住宅大门的小道上留下了很多明显血迹?还有,假设辛普森穿着血衣血鞋沿前门小道进入住宅大门,又穿着血袜子走上二楼卧室,为什么在门把、灯光开关和整个住宅内的白色地毯上没发现任何血迹?> 血滴大小、外形、检验结果令人生疑
警方在现场两处地方发现了辛普森的血迹。一处在从被害人尸体通向公寓后院的小道上,警方发现了五滴被告血迹,大小均匀,外形完整。但辩方认为,假设辛普森在搏斗中被刺伤,按常理,应该在起初大量流血,过一会儿血量才会逐渐减少。所以,血滴绝对不可能大小均匀。另外,血滴应是在搏斗或走动中被甩落,以撞击状态落地,因此,血滴的外形不可能完整。另一处血迹,是在公寓后院围墙的门上,警方发现了三道血痕。可是,专家在检验这些血痕时,再次发现了浓度很高的防腐剂(EDTA)。
"手套证据疑云密布"
> 血手套7小时后仍是湿的
根据福尔曼的证词,当他发现血手套时,血迹是湿的。辩方专家认为,这是绝对不可能的。凶案大约发生在6月12日深夜10点半左右,而福尔曼发现手套的时间是6月13日早晨6点10分,时间跨度在7个小时以上。辩方用模拟实验向陪审团演示,在案发之夜的气象条件下,事隔7小时后,手套上沾染的血迹肯定已经干了。那只有一种可能性,就是福尔曼来到凶杀案现场后,把血迹未干的手套放入了随身携带的警用证据保护袋之中。然后,他千方百计寻找机会进入辛普森住宅,趁人不备伪造证据。这样,尽管时间跨度很长,但血迹仍然是湿的。> 藏血手套多此一举,慌不择路更可疑
假设辛普森是杀人凶犯,当他满身血迹、惊惶失措地从杀人现场逃窜回家,把凶器和血衣藏匿得无影无踪之后,根本没必要多此一举,单独溜到客房后面藏匿血手套。另外,辛普森对自己住宅的旁门后院、地形道路了如指掌,按常理,他不太可能撞在空调上,发出一声惊天动地的巨响,并且在遗失血手套之后不闻不问。从各方面情况分析,撞在空调上并丢失手套的主儿,显然是一个对住宅内地形和道路不太熟悉的人。另外,如果凶犯在黑暗中慌不择路,瞎摸乱撞,丢三落四,为什么在血手套现场没发现其它血迹以及可疑的脚印和痕迹?> 手套外表完好,里面无血迹
虽然警方在凶案现场和辛普森住宅搜获了一左一右两只手套,并且在手套上发现了两位被害人和辛普森的血迹。但是,这两只手套的外表没有任何破裂或刀痕,在手套里面也没发现辛普森的血迹。这说明,辛普森手上的伤口与血手套和凶杀案很可能没有直接关系。> 手套太小,辛普森很难戴上
为了证实辛普森是凶手,检方决定让他在陪审团面前,试戴那只沾有血迹的手套。在法庭上,辛普森先带上了为预防污损而准备的超薄型橡胶手套,然后试图戴上血手套。可是,众目睽睽之下,辛普森折腾了很久,却很难将手套戴上。辩方立刻指出,这只手套太小,根本不可能属于辛普森。检方请出手套专家作证,声称手套沾到血迹后,可能会收缩一些。但辩方专家通过实验证明,这是一种经过预缩处理的高级皮手套,沾血后不会收缩。控辩双方各执一辞,争论不休。特别是在一些陪审员眼中,这只血手套的确有点儿太小了。不怀疑也不行。
警方有种族偏见的行为
> “明星证人”福尔曼警官令人生疑
最令人生疑的人物,是检方的“明星证人”福尔曼警官。案发之夜,这位警官并不当差。既然如此,他为何不辞辛苦,深更半夜赶到现场?他为何自告奋勇带队前往辛普森住宅?更令人疑惑的是,为何白色野马车上的血迹、客房后的血手套、二楼卧室的血袜子等重要证据,凑巧都被他一人单独发现?他究竟是一个神通广大的超级警探,还是一个劣迹累累的警方败类?> 福尔曼有多次极恶劣的种族歧视言论
辩方特意设立了一个免费举报热线电话,结果了解到,这位警官曾有过很多极为恶劣的种族歧视言论。比如,根据一位名叫拜尔的证人举报,在1985到1986年期间,福尔曼曾扬言,如果他在街上发现一个黑人男性和一位白人女性同在一车,他就拉响警笛,勒令停车。假如没有勒令停车的理由,他也会凭空捏造。他甚至狂言:希望看到所有“黑鬼”聚成一堆,一把火烧死或用炸弹炸死。还有一位证人举报,福尔曼崇拜希特勒,他收藏了大量的纳粹德国党卫军的军功章。> 辩方大打“种族牌”扭转斗争大方向
但是,福尔曼本人坚决否认火烧“黑鬼”的指控。于是,辩方阵营请求伊藤法官下令,要求允许律师盘诘福尔曼,质问他在过去10年中是否使用过“黑鬼“这种侮辱性词汇。辩方企图以此为突破口,彻底毁掉福尔曼的证人资格。在争议性极大的“种族牌”问题上,伊藤法官权衡再三,最终裁决辩方可以盘诘福尔曼在10年之内是否使用过冒犯之词。这是一个审判辛普森的世纪大案,一不留神变成了审判福尔曼警官的案子。> 品格证据:个人品格影响证词有效性
在庭审过程中,伊藤法官为何不顾检方反对,允许辩方采用这种打“种族牌”和“扭转斗争大方向”的辩护策略呢?受英国普通法中“品格证据”传统的影响,美国联邦和加州的证据法和判例都规定,如果出庭证人的品格被证明有缺陷,如撒谎成性或前科累累,则证人呈庭的某些证词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在法庭审判时,检辩双方律师都会在证人的个人品格上大作文章。此外,在法庭宣誓之后,如果一位证人在一部分证词中故意撒谎,那么,陪审团可以将这位证人的其它证词也视为谎言。> 录音带让福尔曼的证词失去法律效力
辩方从举报电话中获悉,一位女剧作家为了收集警察破案的生活素材,在最近10年期间曾多次采访福尔曼,并录制了14个小时的采访录音。辩方律师审听录音后发现,在录音谈话中,凡是提到黑人的地方,福尔曼警官一律使用了“黑鬼”这一侮辱性用语,共达41次之多。福尔曼录音磁带的发现,堪称世纪大审判的转折点。面对不容回避的法律问题,福尔曼要求保持沉默、拒绝回答辩方质疑之举实际上相当于不打自招,变相承认涉嫌伪造证据,陷害被告。从法理上说,福尔曼的证词已失去了法律效力。> 嫌疑人无罪开释,执法者沦为重案犯
辛普森案结束后,洛杉矶市地区检察官正式立案起诉福尔曼警官。结果,他因伪证罪被判了3年有期徒刑,狱外监管。这样,杀人嫌犯辛普森被无罪开释,执法者福尔曼警官却沦为重罪案犯!当年参与调查此案的洛杉矶警察局的那个部门在此后数年里全部被撤职或勒令调离原职,在美国历史上是罕见的。要知道他们并非是因为此案的问题,不得不让人怀疑这些警察的职业道德素质问题。必须指出的是美国媒体之后竟对此事轻描淡写,大多数人并不知道。
“超越合理怀疑”的深思
> 美国刑事案定罪标准:超越合理怀疑
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刑事案采用的定罪标准是“超越合理怀疑”。具体而言,在法庭审判时,检方若要指控被告有罪,一定要提出确凿可信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毫无疑问,任何证据都会存在某种疑点,但陪审团只有在确信证据已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标准——即对于定罪的证据没有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才能判决被告有罪。> 超越合理怀疑背后:宁可漏,不可冤
“超越合理怀疑”这个法律术语包含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则:由于刑事案人命关天,所以陪审团在裁决无罪时,不一定非要确信被告清白无辜。只要检方呈庭证据破绽较多,没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严格标准,尽管有很多迹象表明被告涉嫌犯罪,但陪审团仍然可以判决被告无罪。有人说,美国司法审判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宁可漏网一千,不可冤枉一人”。> 美国宪法和司法制度的核心:程序
通过辛普森一案,人们会注意到,美国司法制度对程序公正和确凿证据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了寻求案情真相和把罪犯绳之于法。实际上,整个美国宪法和司法制度的核心,是防止“苛政猛如虎”,是注重保障公民权利和遵循正当程序。> 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遵循公正程序
遵循公正程序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说,一部美国宪政史,就是一部逐步完善和落实正当程序的历史。> 程序公正弊端:忽视真相、放纵嫌犯
一味强调程序公正,也常常会出现忽视寻求案情真相、放纵涉嫌罪犯的问题。
《“辛普森杀妻案”——人类史上最经典的司法大案》






